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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

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

高层建筑的楼梯间、防烟楼梯间前室、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、合用前室和避难层(间),配电室、消防控制、消防水泵、防烟排烟机房、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、自备发电机房、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,观众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、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场所,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,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。

其照度不应低于0.5x;除二类居住建筑外,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;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,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;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.00米以下的墙面上;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;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,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,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,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。

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工作,必须遵循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消防工作方针,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,应立足自防自救,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,做到安全适用、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。应注意对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、维护、保养,从源头上预防火灾,做到防患于未燃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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